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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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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态心理学的概念

变态心理学(abnormal psychology)又称病理心理学(pathologibsp; psychology),是研究人的异常心理过程和异常个性心理特征的科学。它研究认识、情感、意志、智能、人格等方面的异常表现,探讨异常心理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它不仅要描述异常心理现象并进行分类和解释,还要说明其本质和发生机理,以便理解、预测和有效地控制人的行为。

变态心理学是医学心理学中发展最早的一个分支,是研究异常心理的学科。对变态心理要下个明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变态心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凡是偏离正常的心理过程或行为均属广义的变态心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所下的定义,这些变态心理患者虽然既无疾病,也无缺陷,但他们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并未处在完好的状态。狭义的变态心理一般指“精神疾病”,如焦虑、抑郁、性变态、药瘾、酒癖及幻觉、妄想等各种神经症和精神病。

对变态心理和精神疾病的认识,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在欧洲中世纪时代,精神病人被认为是魔鬼附体,因此用祈祷、符咒、驱鬼等方法治疗,甚至用残酷的拷问、审讯、炙烙皮肤、长针穿舌等对待病人,认为这是处罚躲在人体内的魔鬼,借以“拯救”病人。而对情欲,则认为是女人,特别是女巫所激起的邪恶,于是教皇指定编辑了一本《魔鬼的锤子》(Malleus Maleficarum)于1487年发表,书中揭露女巫所施行的邪恶手段,指出要给予严厉处罚,有不少女性因此被活活烧死。17世纪以后,工业革命推动了科学的进步,医学也逐渐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18世纪法国大革命胜利后,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比奈(Pinel)第一个被任命为“疯人院”的院长,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铁链和枷锁,把疯人院变成了医院,进行了划时代的改革。从这时开始,精神病才被看做是一种需要治疗的疾病,精神病人被看做是社会的成员。

在我国古代,也认为变态心理、精神异常与鬼神有关,如《荀子·解蔽》说:“凡人之有鬼也,必以其感忽之间、疑玄之时正之。此人之所以无有而有无之时也。”认为幻觉是因为“有鬼也”,驱除之首靠巫术。长期把精神病患者关在寺庙,锁于庭柱。之所以如此,乃因科学文化的不发达,宗教迷信乘虚而入,影响人们对变态心理的认识。现今普遍一致的观点认为,变态心理是因为没有能力按社会认可的适宜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其所以“没有能力”,是由于存在着器质性或机能性的缺陷。

除此之外,由于社会环境、风俗习惯、道德标准不同,对变态心理的标准认识也有不同。现代许多学者认为,如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相适应,与环境协调一致的,就是正常心理,否则属变态心理。例如对同性恋,在许多国家,特别东方一些国家,认为这是一种变态心理,有的地区还要绳之以法。而在某些国家,如阿拉伯国家某些地区,则认为是正常心态,也是合法的。这是导致变态心理概念不统一的原因之一。

此外,一个正常人有时也会掺杂某些变态心理与变态行为,因此正常与非正常之间常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人难以精确分辨。

由于人们对变态心理的精神疾病在认识上不易取得一致,因此对变态心理目前还无一致公认的定义,但对它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变态与常态,是相对而言。同一个人,变态与常态心理可同时交织在一起,要看哪一个是其主要方面。对变态心理的认识,受社会环境、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科学文化、价值观念等的影响,特别因时代及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对变态心理应该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去认识,要与实际相结合,随时代而变化更新。

变态心理学与精神病学虽然研究对象都是心理变态,但它们仍有不同之处。精神病学是从医学角度研究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治疗、护理和预防方法。变态心理学则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异常心理过程和人格特征发生的原因和机制。除精神病人外,还研究非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在患躯体疾病、应用药物或其他特殊情境下出现的异常心理和行为。

二、正常与异常心理的判断标准

变态心理学既然要研究心理变态,就要承认心理有正常和异常之分。在一般情况下,两者有着实质性的差异,必须加以区分。但是,心理正常与否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普遍适合的绝对标准,心理正常和异常的界限既随时代而变迁,也因社会文化的差异而变动。因此,正常和异常的界限不能绝对地确定。判断一个人心理是否变态,只有把他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置于当时的客观环境、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虑,和社会认可的行为常模比较,才能判断他有无心理变态。

我们认为心理正常和异常之间存在着界限,区分正常心理和异常心理通常按以下四条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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