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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章 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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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酒店除了与这位刘技师签署了《劳务协议》外,有没有签过其他协议?或者给她出过什么证明文件?”王川放下手中的材料后,问道。

“没有,我们与她只签署过《劳务协议》,没有其他文件。”丁洁道。

“有没有给她发过工资条?或者缴纳过社保?”王川接着问道。

“我们酒店管理还是很严格的,没给她上过社保,也没有发过工资条,每个月我们会与她对账,发对账单,对账单上的内容是上个月的服务次数及金额,还有她应得的服务费。没有其他内容。”丁洁道。

“丁总,水疗馆的技师日常由谁管理,都是怎么管理的?您了解吗?”王川问道。

“因为水疗馆需要每天有技师在,所以我们会给他们排班,然后对他们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没事时他们会在固定的地方等待,其他的我们不进行管理。”丁总道。

“酒店的日常管理制度适用于刘技师吗?”王川问道。

“不适用,我们对技师仅仅是监督,他们只要不做出有损酒店的事,平时看手机、聊天或者是干别的事,我们是不管的。时间由他们自由安排。”

“我看对方主张的事项不少!

一、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三、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四、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

其实对方的这些主张的都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对方主张的一切都失去了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材料上看,贵酒店与刘技师之间应该不属于劳动关系。”王川分析道。

“但是之前我们咨询律师,有的说我们给刘技师进行排班,安排他们提供服务,属于对刘技师的实际管理,双方之间应该算是事实劳动关系。”丁洁看向一旁的助理房雅娟,后者立刻心领神会,说道。

“这个不能这么说,酒店内开设的水疗馆等服务业,在用工上与其他行业的用工管理模式不同。为了客人人身和财务的安全,贵酒店对水疗馆的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秩序是应该的。

从这一点上说,贵酒店对技师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统一安排等管理行为,是为了维护酒店的秩序,也是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

这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管理,这是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的。

所以我不认为在仅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贵酒店与刘技师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王川解释道。

“王律师,您看我们这个案子如果委托您代理,律师费要多少钱?”丁洁微笑道。

“您这案子对方一共主张了二十三万六千八百元。如果贵酒店委托我们代理这个案子,一审阶段律师费一万元,如果有二审,二审律师费六千元。每个程序单独计费。”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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